一、教育部修正「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實施要點」第2點、第3點、第4點,名稱
並修正為「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獎勵直轄市縣(市)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業務實施要點」,
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以臺教社(二)字第1050141560B號令修正發布,請查照。
二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(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/)下載。
公告單位: 嘉義縣
公告日期: 2016/11/23